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