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二章 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县(市)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