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