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本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一)房屋销售前,未将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处置方式等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或者未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出租尚未附赠、出售的车位、车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将尚未处置的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单位或者个人超过六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租金二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