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

(二)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