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二)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