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相关公示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前款第二项至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