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为依据。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