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物业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