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