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障碍治疗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基层综治中心等设立心理咨询室或者社会工作室,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重视职工心理健康,根据工作特点和需要,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职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经历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心理健康的职工,应当开展心理援助。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健康体检项目范围。心理健康评估实行自愿原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