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