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