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及享有司法救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