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