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收取押金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