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条有效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