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二)重点岗位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或者安排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岗位人员上岗作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