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