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合理确定薪酬,所需支出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