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科学技术优势,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