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以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市重大发展需求为导向,开展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等战略性、公共性科学技术活动。

支持国家、省驻青科研机构参与本市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