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石榴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石榴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石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