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石榴集中种植区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榴产业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投入石榴产业发展;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石榴产业提质增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参与石榴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