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石榴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制售石榴相关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石榴产业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