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在明显位置标注适用气源种类和使用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品牌。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