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二)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三)依法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四)保障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五)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