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物的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广告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栅栏(防盗网)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