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