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二)建立消防档案,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三)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备案;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消防救援部门。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并根据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