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