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