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