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常务委员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