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提交常务委员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