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