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