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级媒体公布,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