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销售第五十二条有效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索取、留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