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