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种业繁育基地建设,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生产企业等开展新品种的创新研发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优质农产品种质资源库,对种质资源进行收集、保护。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