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种业繁育基地建设,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生产企业等开展新品种的创新研发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优质农产品种质资源库,对种质资源进行收集、保护。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