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但是,向兽药经营企业、诊疗单位销售兽用处方药除外。

兽药经营者不得向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兽用原料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