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负有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