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