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