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第十五条有效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所购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申请登记期限内,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