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