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文明乡风。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