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礼让军车、校车;通过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停车,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占用盲道、人行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有序上下车,不抢座、霸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食用具有特殊气味或者刺激性气味食物;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停留、嬉闹,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遇车辆礼让时迅速安全通过;

(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时,遵守有关规定,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