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