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粮食供应。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安排和调度,承担粮食应急任务。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遭受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平、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