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保障、应急、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