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者的指导和服务,鼓励粮食生产者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农业耕作措施;指导粮食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增施有机肥料;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粮食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