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粮食生产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粮食作物良种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提升供种保障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