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粮食作物良种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